定期存款
一、存單存款開戶資格限制 1. 定期存款開戶,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個月,最長以三年為限;存款期間,按月單 利計息,到期時提取存款本金;存款到期之前,存戶如需用款,存款人本人可持 存單向簽發單位申請質借,或依規定申請中途解約。 存單存款利率分為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,存戶可自行決定利率之選擇。 2. 定期儲蓄存款開戶限自然人或非營利法人,期限最短為一年,最長以三年為限; 定期儲蓄存款依存提或領息方式不同可分為零存整付、整存整付。 3. 應準備之證件
個人戶-本人攜帶身份證及印章。 公司戶-負責人本人攜帶身份證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、經濟部公司執照、等證件及 印鑑。 二、存單續存 1. 定期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定期儲蓄存款,如預期一個月內可辦理續存手 續,始可依原存單到期日續存。 2.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,如預期二個月內可辦理續存手續,始可依原存單到 期日續存。
三、存單掛失及印鑑掛失/更換 請先辦理掛失止付,再依程序申請更換印鑑、補發新存單,以確保權益。
一、開戶對象 個人戶、公司戶及非營利事業法人皆可開戶,無不良票據記錄、正當申請用途 。 二、開戶手續 詳填開戶申請書上之各項資料、介紹人欄須已在本會開設存款戶者簽名蓋章,繳交送票據交換所信用查詢費,個人每份110元整、公司戶220元整。 三、應準備之證件 個人戶-身份證、駕照或健保卡(雙證件)及印章 公司戶-負責人身份證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、公司執照各乙份及開戶印鑑,經信用 查詢無退票記錄且存款積數達本會標準者,即可開戶。